新华网天津3月6日电(记者方问禹)记者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4月1日起,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将从目前的每月1160元调整至1310元,涨幅达13%。最低工资标准不计入加班费、津贴及福利。
天津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最低工资不包括以下收入: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和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据介绍,4月1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低于1310元,不管其签订的是固定期、无固定期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4月1日后须按照新标准执行。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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