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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出台救市新政 免契税补贴买房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09日 16:15  人民网微博

  [提要] 芜湖市区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二手房政策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执行),在办理产权登记时,财政部门给予所纳契税100%的补助。对购买新建自住商品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70平方米以上的,财政部门再给予5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对购买新建自住商品住房70平方米及以下的,财政部门再给予15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

  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

  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12年2月1日市政府第5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推进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我市“十二五”时期转型发展、富民强市的重要举措,也是立足产业发展、以产业新城建设带动新一轮城市化进程的现实需要。各级政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住房保障职责,坚持政府组织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统筹规划、统筹建设、统筹资金、统筹使用,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

  (二)工作目标。各级政府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十二五”期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1000万平方米,力争“十二五”末我市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以上。

  (三)工作原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租售并举、租补结合,公开透明、动态监管”的原则。

  二、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四)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引导合理住房消费,满足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实现人力资源有序流动。

  (五)全力推进产业新城建设。产业新城依托产业、服务员工,遵循“保障性住房优先发展、商品房开发合理布局、基础配套设施超前谋划”原则,建设组团式、功能全的宜居生活区。依据《芜湖市产业新城选址方案》,各县区、开发区分年度优先落实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计划,并重点向公共租赁住房倾斜。推行普通商品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中配建和集中新建保障性住房相结合方式,整合利用产业园区内及周边现有公建配套和服务设施。

  (六)优化户型设计。按照《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要求,力争在较小的空间内满足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重点建设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

  (七)加快实施棚户区改造。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作用,市场化运作,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衔接,统筹规划建设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气、供电、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以及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房租售并举制度,优化安置房登记发证程序。

  (八)深入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全面落实《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的意见》(芜政〔2011〕130号),结合村庄整治工作,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进一步完善补助对象审核、质量安全监管、档案信息管理等政策措施。整合涉农项目,统筹推进道路、供水、亮化、沼气、环保、改厕、卫生、文体等设施建设。

  三、统筹使用保障性住房

  (九)统筹房源管理。全面统筹政府投资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制定保障性住房并轨使用实施细则。保障性住房房源由市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由所在县区、开发区住房保障机构按需申请使用。

  (十)统一租金政策。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适当低于市场平均租金,确保良性发展。具体价格由市、县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

  (十一)实行租补结合。对已纳入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低收入家庭,根据其家庭收入不同,适应不同家庭租房支付能力的差异和保障需求,实施差别化租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十二)稳步推进租售并举制度。在优先保证住房困难家庭承租权益的前提下,被保障家庭提出购房申请的,经批准可参照同类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出售保障性住房。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四、统筹建设资金

  (十三)加大政府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投资补助和省以奖代补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在综合预算中安排不少于5%比例的专项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探索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资金投资保障性住房。自2012年起,按宗提取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以上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资金,重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涉及的本级财政增量税费和规费要统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十四)完善融资机制。充分发挥市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融资平台作用,积极探索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信托投资、资产运营等方式筹集资金,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融资渠道,并统筹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加大资金调配力度。积极争取成为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最大限度地争取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保障性住房的信贷投入。

  五、优先保障用地供应

  (十五)积极争取新增用地指标。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十二五”期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建立土地储备制度。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各县区、开发区应确保政府性投资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净地”交付。积极争取省政府单列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增用地指标,每年6月底前将年度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落实到具体地块。

  六、切实提高项目规划建设和工程质量水平

  (十六)提升项目规划设计品质。继续推行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方案竞赛,择优选择规划设计方案。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学、就医、出行等需要,将保障性住房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设施齐全、就业方便的产业新城。注重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和绿色标识住宅,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参照《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和《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对保障性住房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

  (十七)加强项目建设质量和管理。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严把规划设计关、建筑材料关、施工监理关、竣工验收关,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在所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推行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创优质活动,完善检查督查、样板房引路、第三方检测等制度,大力加强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及时纠正和查处工程质量问题,确保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放心工程。对于保修期内原施工单位不愿意或者不能够完成维修任务的,采取第三方维修制度,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保障性住房建筑上设置永久标识牌,实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

  (十八)配套建设经营用房。保障性住房项目适当提高公建设施和经营用房建设比例,增加困难群众的就业机会,收益用于弥补保障性住房融资、维护、管理等费用支出。

  七、确保分配公平公正

  (十九)规范准入审核。合理确定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下简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收入标准并定期调整,向社会公布。完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机制,做到随时受理、集中审核、按季发放补贴。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成员应共同申请、共同签字,并承诺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财产、银行存款及其他所有资产等情况。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公安、金融、住房公积金、人社、工商、税务和社区等单位信息共享平台,做到数据及时更新、实时共享。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所在县区、开发区住房保障机构申请。县区、开发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综合考虑用人单位企业规模、用人总量、产业发展方向以及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等因素,建立健全轮候、优先等制度。

  (二十)完善退出机制。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保障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不再符合条件的,应按合同约定退出保障性住房;享受租金补助的,应立即停止补助;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的,应当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对骗取保障、恶意欠租、所租保障性住房长期闲置的,以及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建立巡查、抽查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住房保障准入审核职责,严格责任追究。推行租金“先收后补”的方式,为及时退出创造条件。

  (二十一)加强租后管理。以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承租人、产权人、物业服务企业权利和义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县区住房保障机构、街道、市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健全分配和使用台账,并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载明承租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维修责任范围、违约责任和处罚等事项,探索专业化管理和住户自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积极吸纳素质高、责任心强、热心公益的承租人参与物业管理,充分发挥住户自我管理积极性,搭建优良服务平台。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市、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服务等级或类别的下限收取。市住房保障机构会同县区、开发区相关管理机构、街道、社区以及市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使用的,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处理。街道、社区要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引导保障对象关爱小区、维护好保障性住房,并在保障性住房小区中组建小区基层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纠纷调解组织,加强小区的日常管理,争创文明社区。

  八、认真组织实施

  (二十二)落实工作责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实行市政府负总责、县区政府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督查督办和组织考核等工作;各县区、开发区全面落实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责任书中明确的各项任务,指定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落实资金和工作经费,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规划、年度计划、任务分解、日常管理及相关标准制定;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投资项目审批、地方债券申报及项目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供地、编制年度供地计划、落实用地指标;城乡规划部门负责产业新城规划审批、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选址、规划条件出具及规划审批;人民银行负责制定相关金融信贷支持政策,并协调落实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储蓄存款情况核查;公安部门负责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和各类机动车辆情况核查;民政部门负责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低保和低收入情况核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核查;工商部门负责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工商营业情况核查;税务部门负责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纳税情况核查;审计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三)确保项目按时开竣工。建立健全政府性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库,积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每年10月底前要提前谋划下一年度建设规模,并做好项目规划选址、立项、资金、土地供应和指标安排等工作,确保当年项目按时开工,在建项目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提高实物配租率。

  (二十四)严格考核奖惩。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开发区目标责任考核,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对资金、土地、配建等政策落实不到位、建设进度慢的县区、开发区,视其情况进行约谈和问责。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此前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新政全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

  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若干意见》已经2012年2月1日市政府第5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

  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不断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引导合理住房需求,加快城市化步伐,现结合芜湖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体系

  (一)全面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遵循“保障性住房优先发展、商品房开发合理布局、基础配套设施超前谋划”原则,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组团式发展,强力推进产业新城建设,逐步形成“以产业新城为载体、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要形式、以宜居投资(集团)公司为融资主渠道、以保障性住房用地指标单列和政府性投资补助为保障”的发展思路,对各产业新城中列入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项目,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明确项目地块、规模、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强力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项目按时开工。2012年,全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5.2万套、廉租住房0.91万套,竣工保障性住房0.8万套,完成棚户区改造0.82万户,完成农村危房改造0.23万户。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按照加大增量、激活存量、集约节约的要求,科学确定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和出让规模,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首先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年度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三)健全保障性住房体系。多渠道筹集房源,逐步形成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旧房改造并举的多层次、宽领域住房保障体系。实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统筹资金、统筹使用、统筹管理。积极探索和完善诚信保证、承诺、担保等制度,主动接受公众监督,严格准入与退出机制,确保配租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切实加强租后管理,严格租赁合同,落实管理主体。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功能和用地性质的,坚决纠正查处。

  (四)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保障性住房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加强市场调控,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2012年,市区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同比涨幅控制在当年我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以内。

  (六)营造信贷和融资的良好环境,鼓励和支持居民合理的住房需求,继续落实好居民自住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利率优惠政策。同时,各商业银行要对违反我市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黑名单”管理,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依法适时调整预征率。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住建委抄告税务部门,进行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缴纳情况的重点稽查。

  (七)从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八)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开发项目按期开工、竣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必须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开发时序约定,凡因开发企业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开工且超过3个月、未完成年度开发量或达到预售条件未预售的,一律转为现房销售。

  对延期开发的企业进行约谈,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九)按时收缴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市国土局、土地收储中心会同地块所在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城东新区管委会负责清缴;因开发企业原因逾期未缴纳的,按合同约定追缴滞纳金,并对欠缴土地出让金或滞纳金的开发企业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逾期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的,根据约定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扣缴(每次不少于预售资金额的50%)。

  (十)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实行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宜居投资(集团)公司负责制;对稳定房价实行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制,市住建委、监察局、国土局、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约谈、考评、问责机制,加强对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上述工作纳入县区、相关开发区和部门年度目标考核。

  各县区政府、相关开发区、市直部门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从而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实行责任追究。

  三、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保障市场有效供给

  (十一)合理调节土地供应规模。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地块规划功能和用地强度。

  (十二)依法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项目,要加快房屋征收工作进度,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保证住宅项目用地出让后按时开发投资建设。新增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全部实行“净地”出让。

  (十三)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建设行政规费、政府性资金(基金)等费用延缓征收。市财政局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委等部门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设期限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审核,符合合同约定的开发项目,其在报建环节应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有线电视数字化建设专项资金、煤气入户安装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环节征收;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序进度开竣工的项目,其后期项目上述费用连同前期推迟缴纳的上述费用立即征收,并且其他后续项目上述费用一律在报建环节征收,否则,停止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停止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十四)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生态、节能和中小户型普通住房。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严格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项目,其建设规费、政府性资金(基金)等费用延缓至办理初始登记时缴纳:

  1.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90平方米及以下的户型占总套数50%及以上;

  2.达到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住宅;

  3.住宅小区全部使用太阳能或地(水)源热泵;

  4.全装修住宅占总套数的50%及以上。

  (十五)加快已出让土地开发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满1年未动工建设或虽开工但自开工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面积不足开发建设总面积的1/3或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按闲置土地处置,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引导合理住房需求,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十六)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芜湖市区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二手房政策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执行),在办理产权登记时,财政部门给予所纳契税100%的补助。对购买新建自住商品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70平方米以上的,财政部门再给予5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对购买新建自住商品住房70平方米及以下的,财政部门再给予15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

  (十七)鼓励实用和专业人才在芜湖就业创业。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下列人员在芜湖市区购买自住商品住房,在办理产权登记时,财政部门给予所纳契税100%补助。对购买新建自住商品住房按以下标准给予再补贴: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含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购房人,财政部门再按所购房屋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含高级技师资格)的购房人,财政部门再按所购房屋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购房人,财政部门再按所购房屋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补贴。

  (十八)外地人员在芜湖市区购买商品房,人均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的,可凭《房屋所有权证》准予房主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户口迁入;外地人员在芜湖市区购买45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商品住房,可以通过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办理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

  (十九)规范已享受补助的房产转让。已享受市政府以往年度及本意见相关财政补助政策的普通住房,自产权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否则退回已享受的财政契税补助和购房补贴。

  (二十)规范购房补助、补贴政策适用时限。符合第十六、十七条款的购房人购买的新建自住商品住房,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补贴政策,并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备案,其产权登记和享受财政补助、补贴日期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购买的商品住房由购房人选择按芜政〔2011〕56号文件或按本文件规定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补贴政策。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其产权登记和享受财政补助、补贴的截止日期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

  房改售房、直管公房、拆迁安置商品房、拆迁安置存量房、房屋互换等交易类型,以及购买定向销售房、单位集资建房、购买部分产权或部分赠与、部分继承及同一户口簿内家庭成员之间房屋产权转让等交易行为,不享受本文件规定的财政补助政策。

  (二十一)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解决和改善职工住房的作用,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

  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提率;对因房屋征收造成住房公积金二次贷款的,享受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五、强化服务管理,规范住房市场行为

  (二十二)切实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要协调解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市房地产项目开发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实行定期调度制度,积极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供水、供气、供电、消防、人防等基础设施配套工作,促进房地产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使用,切实改善服务环境。市国土局、城乡规划局、住建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要会同项目所在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城东新区管委会加强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和施工许可后的跟踪服务和监管,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约投资建设,增加市场供应量,改善市场供求关系,稳定市场预期,促进住房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二十三)规范收费行为、创新审批机制。规范收费科目,建立收费明白卡制度;建立健全集中办公、并联审批、缺席默认、限时审结制度,取消所有不必要的审批项目,创建一流的审批服务机制。

  (二十四)完善房地产市场预警机制。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发展的研究和市场走势分析,完善房地产统计、信息分析和披露制度,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房地产开发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二十五)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每次不少于2万平方米、对形象进度已达到预售条件而开发企业不申报预售的项目以及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开发建设的项目一律转为现房销售的规定。推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二手房网上签约及交易资金监管,进一步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完善落实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明码标价、“一价清”及备案制度。已经批准预售的商品住房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各职能部门要加大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管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欠缴出让金、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散布虚假信息、不实行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继续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对欠缴出让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暂停其新购置土地,各商业银行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延期。

  (二十六)积极引导开发企业注重住宅品质的提升,加强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和环境配套的监管,让老百姓住上安心房、舒心房。

  六、本意见执行时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由市住建委、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市各相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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