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综合报道】据人民日报报道,广东省政府近日出台《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简称“56条”),采取多项税费优惠为企业减负。其中,涉及税收优惠政策多达16条,包括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减免所得税,免征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在增值税方面,“56条”明确将起征点提高到全国最高标准,即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统一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在营业税方面,广东也将起征点提高到全国最高标准,即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另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广东还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22项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取消和免征5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
报道援引测算数据显示,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将惠及企业83万户,48%的增值税纳税人将无需缴纳该税款。总计优惠税额达15.43亿元;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全省将有195.63万户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受益,占调整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比重95.5%;全省个体工商户营业税收入减少17.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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