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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静安渣土管理所长受贿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11日 10:43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李燕 通讯员 李鸿光 

  原静安区渣土管理所所长薛永敏,以管理渣土处置费回扣的名义,收受贿赂钱款46.5万元。近日静安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薛永敏有期徒刑13年3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2009年1月至2010年6月,薛永敏在静安区渣土管理所先后担任副所长、所长期间,利用主管该区渣土运输监察勘验、审核批准等权限,以渣土处置费回扣的名义,收受静安区临时对口渣土处置收纳卸点经营者上海某公司负责人秦某给予的贿赂款27万元。2010年年中,薛永敏以相同的名义,收受上海某渣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倪某贿赂款12万元。此外,在2009年1月至2010年4月间,薛永敏还多次收受某渣管所监察工作人员王某的贿赂款7.5万元。

  正当薛永敏陶醉在数钱数得手酸时,突然被传唤至检察机关。面对庄严的国徽和检察官的讯问,内心感觉到东窗事发的薛永敏,才感到事态的严重性,黄豆般的汗珠顺着面颊往下淌,坐立不宁的他,如竹筒倒豆般地向检察机关供述了受贿事实。

  法院认为,薛永敏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达人民币46.5万元,该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薛永敏在案发后能坦白交代罪行,并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了全部赃款,确有认罪悔罪的表现,遂法院依法酌情从轻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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