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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发布 禁止在水源保护区设排污口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16日 06:45  人民网-人民日报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

  ●对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

  新华社北京9月15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604号国务院令,公布《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15日受权发布这一条例。

  条例共九章七十条,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

  根据条例,太湖流域指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区域。

  条例规定,太湖流域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兴利除害、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条例就饮用水安全,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与水域、岸线保护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保障措施、监测与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

  条例规定,禁止在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已经设置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太湖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水质、水量自动监测设施。

  条例规定,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太湖生态环境,在太湖岸线周边500米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1500米范围内和主要入太湖河道岸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合理建设生态防护林。

  条例规定,国家对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水域和岸线保护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严格限制高耗水和高污染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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