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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税局重申 9月发工资必须执行个税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14日 16:18  天津网-天津日报

  本报讯 (记者孟兴 通讯员曲明)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自今年9月1日本市开始执行新修订的个税法后,不少纳税人对于9月份发放8月份的工资,个税扣除标准是按2000元执行还是按3500元执行提出疑问。对此,市地税局重申,纳税人在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属于9月份收入,还是属于以前月份收入,均按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执行。 

  针对个税扣缴单位反映的代缴税款申报期问题,市地税局解释说,纳税人在2011年9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单位应在2011年10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须使用新升级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按照相关税法规定,9月1日后获得的8月份工资,纳税人可以在10月份缴纳个人所得税,中间可以有一个月时间的跨度。不过,按照规定,8月份的工资需要在9月19日结算清楚后,方能使用新升级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尚未使用到新版“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的时候,少数单位财会人员仍然按照旧软件上的旧标准执行,造成少数纳税人个税扣除标准仍为2000元。针对这种情况,市地税局表示,对极个别因特殊原因已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也必须按照3500元扣除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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