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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楼市新规:经适房使用权不能继承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26日 08:01  《财经网》

  【《财经》综合报道】据第一财经日报消息,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要求,经适房产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如果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不享有经适房居住使用权,仅可分得经适房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

  上海市房管局近日发布《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死亡后相关事宜的处理意见》(下称《意见》),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前死亡的,该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不发生继承;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后死亡的,如属于产权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按照我国《继承法》有关规定进行继承。这其中,继承人不属于该经适房申请家庭成员的,不享有居住使用权,仅享有在经适房按照规定发生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

  《意见》还规定,在申请流程上,申请家庭成员如果是在提出申请之后、发布审核登录公告之前死亡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人员减少的情况,重新审核这户家庭是否符合准入标准。家庭成员在发布审核登录公告之后,签订选房确认书之前死亡的,这户家庭仍保留购房资格,但应当对照减少人员后的供应标准,重新确定供应的房型。

  据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介绍,上海有13个区于3月底前启动了首批经适房申请受理工作。截至4月中旬,13个区已正式受理申请家庭18955户,完成户籍核查14774户、住房核查7393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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