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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财政部3月16日发布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海南省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自2011年1月1日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所退税款按照现行增值税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负担机制,由中央财政和海南财政共同负担。
通知明确,退税代理机构的手续费由海南财政负担。财政部要求,海南省财政厅要牵头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离境退税政策,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加强对政策实施效果的分析,并及时将政策实施情况、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卢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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