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再次调高最低工资标准 海淀法院法官提示——
社保费、加班费 不计入最低工资
2011年1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160元,这是北京市半年内第二次调高最低工资标准。
海淀法院的法官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和劳动者对于最低工资制度的理解不甚全面,甚至将社保费、加班费也计入最低工资,造成了一些误解与纠纷,故作出相应提示。
最低工资中不包括社保费、加班费
●案例:小刘应聘到一家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公司承诺小刘的工资是每月800元。但工作后,公司发给小刘的第一个月工资是600余元,不足800元。
当时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800元。人事部门答复小刘,公司为他上了社会保险,从工资中扣除了个人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小刘不相信物业公司的说法。日前,经过诉讼程序,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小刘补足了工资差额。
●法官提示:根据北京市相关通知的规定,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和公积金、加班应得的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均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即用人单位应该在最低工资之外,另行向劳动者支付社保费、公积金、加班工资、津贴等。
试用期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标准
●案例:小王到一家饭店做服务员,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工资600元。后小王听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是800元,便找饭店要求补足2个月试用期内的工资差额400元。
日前,法院判决饭店向小王支付工资差额400元。
●法官提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试用期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工作地点出京
最低工资有变
●案例:小张与一家在北京注册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公司位于廊坊市仓库的看门人。合同中约定小王的工资为每月750元。
后小张认为雇用自己的是北京的公司,工资也应该按照北京市的标准来执行。法院审理后查明,小张与物流公司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应适用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驳回了小张的请求。
●法官提示: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适用单位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小张在劳动合同中作出了这样的约定,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能打赢官司。
文/记者 李奎 通讯员 杨海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