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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完成讨论经屋制度草案 规范16年禁售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8日 10:42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2月18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行政会完成讨论《经济房屋的建造及出售制度》法律草案,法案建议调整申请条件,申请人提出申请前五年内不得在澳门有居住用途的物业或土地;设定收入上限;限制经屋于六年内不得转让,六年后可转让予经屋轮候人,十六年后可自由转让,但须向特区政府缴付补价。

  六年后准转轮候人

  澳门行政会发言人梁庆庭表示,随着近年澳门经济快速增长,原有经济房屋的建造及出售制度已不能配合现今社会发展,有必要修改,以落实建造经济房屋的目的,纾缓及协助解决有实际需要的澳门居民住房问题,以及促进发展符合澳门居民实际需要及购买力的房屋供应。

  法案建议取消房屋发展合同制度,经济房屋由澳门政府或房屋局主导建造;调整经济房屋的概念及目的;调整申请条件;设立收入及资产限制;延长不可转让期间至十六年;规定不可转让期间经过六年后,可将经济房屋转让予符合申请条件者;在不可转让期间届满后,转让单位须补价;对违法取得经屋者,按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相应处罚。

  当局主导经屋建造

  法案建议取消原有房屋发展合同制度,由特区政府主导兴建经济房屋,以达到建造经济房屋的目的,纾缓及协助解决有实际需要的澳门居民的住房问题,以及促进发展符合澳门居民的实际需要及购买力的房屋供应。至于申请者每月总收入上限,将由行政长官批示订定,且有关限额在必要时可作调整。行政长官去年在立法会曾表示,对于有意见认为两人家庭每月总收入上限为二万五千至三万元的意见,政府支持。

  加强规范经屋转让方面,梁庆庭表示,主要是因为居民购买经济房屋时享有政府给予的补贴,以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经屋并非是让居民转让房屋图利,所以在法案内建议规限经屋不可转让的年期,以及订明经屋业主将来转让经屋时,须向房屋局缴付补价。

  梁庆庭表示,该法案经过多轮公开咨询,多方面吸纳社会意见,将尽快交立法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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