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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宣布QFLP试点正式开始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2日 16:06  财新网

  上海的试点办法已经生效,对在沪设立的外资PE试点企业实行两级备案管理,即区级初审,市级备案

  【财新网】(记者 田林)上海率先以允许境外资本直接投资境内股权投资市场,也即业内所称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已正式开始。

  1月11日,上海市金融办、上海市商务委和上海市工商局制定的《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正式开展。

  QFLP是指在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PE)可在试点额度内,由接受申请的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批给各外资投资机构直接结汇。按照原有流程,所投资的项目被发改委、商务部等部门审批后,才可根据项目额度申请换汇。

  上海市金融办表示,该市已经成立市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更好的完成试点工作。该联系会议负责推进本市外资PE的相关试点工作,对外资PE在设立、开户、结汇、投资等方面实施全程管理。

  《实施办法》首先对于在上海市注册登记的外资PE及其管理企业(GP)设定了一定的条件和准入门槛,并由上海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审核。此外,对于有外汇业务需求的外资PE进行评审,将给与国外养老基金、慈善基金、大学基金等长期机构投资者参与的外资PE试点企业资格。

  其次,《实施办法》将对上海市设立的外资PE试点企业实行市区两级备案管理,以区级初审,而在市级备案。并且要求外资PE试点企业必须要有托管银行,托管银行每季度要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试点企业最新托管资产运作情况等信息。《实施办法》还明确了外资PE禁止从事的业务范围,如二级市场交易、金融衍生品交易、非自用不动产等。

  上海市金融办称,试点企业除引进大型并购型PE外,还将吸引投资于科技型、创意型和就业型中小企业的成长型PE。在引导投资领域方面,试点企业投资领域须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但对投资区域不作要求。同时,对于投资新兴战略产业、高新技术领域以及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外资PE优先享受试点政策。

  相比于2008年外管局出台的142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除了另有规定,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QFLP试点迈出了不小的一步。

  据办刊记者了解,此次试点仅突破了自由换汇一点,且规模被限制在京、沪各30亿美元的额度之内,且超过1亿美元的投资,仍需报请商务部审批,但此举仍可谓是中国在资本项下开放的一项重要试验。“地方商务局对政策的把握要相对宽松。”一位PE人士表示。

  业内人士透露,须已经有确定项目的外资PE才可申请额度。“这一点在有关试点条文里不会提到,是监管部门出于慎重的考虑,要求首次试点务必成功。”前述律师表示。

  这一热议一年多的政策迟迟未得突破,是因有关部门对于“热钱”涌入的担忧,但当局也意识到,对于“热钱”,在防堵基础上,也需要开“正门”予以疏导。外管局综合司司长刘薇在近日接受本刊记者专访时亦表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选择、有重点地推动资本项下可兑换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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