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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长春6月28日电 (记者 孔祥武)《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应据此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
这个办法规定,工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及经济效益情况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适用于所有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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