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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阳山30食品批零商遭遇贿赂门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27日 08:02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记者 陈福香

  返点、堆头费、陈列费、入场费……这些在国内糖烟酒快消品行业,无论任何大品牌小品牌,都属于营销的潜在行规。然而,日前广东清远阳山县约30家食品批零商却被扣上了“商业贿赂”的帽子,并被当地工商局以“商业贿赂”的名义统一罚款5万元。这早已被行业看做是“商业惯例”的行为为何成了“商业贿赂”?

  返点300罚款5万

  据了解,此次“商业贿赂”案涉及到阳山县30多家食品零售批零商,大至年营业额过百万的批发商,小至经营面积仅十多平方米的夫妻店,而不管被当地工商局定性的“商业贿赂”的数额大小,一律被罚款5万元。

  张先生在阳山县从事酒类生意,在工商局发给其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被指在2008年销售百年糊涂酒系列商品时,曾以“入场费”的名义支付了阳山某家超市商业贿赂款300元,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国家工商总局第60号令《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所指的收受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没收违法所得900元,罚款5万元。

  厂家买赠也成“商业贿赂”

  多个食品批零商反映,当地工商定性为“商业贿赂”的数额从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他们对于这统一的罚款数额也颇有异议。

  另外一位经营酒类的经销商翁先生则告诉记者,他代理了某品牌在阳山县的销售,厂家正在举行“再来一瓶”的促销,厂家提前将赠送的产品送到经销商手上,这笔货款被折算成现金,当地工商局曾口头通知他前往银行缴纳5万元的罚款。

  “买一送一是回馈给消费者的,属于厂家的正常促销行为,经销商只是起到配送的角色,怎么就成了商业贿赂?”翁先生对此十分不解。

  工商局回应:没有入账就算贿赂

  据阳山县工商局副局长古信标介绍,在今年的整治中,已经发现确实存在的商业贿赂19宗,涉及金额最小的1000多元,金额最大的10万元,其中涉及金额10万元的案例已经按照要求移送司法机关。他告诉记者,这一次整治行为以及发出的处罚告知书,都是依据事实,按照法律程序办事。

  阳山县工商局法规股股长贺建毅表示,返利行为意味着批零商按照成本价出售产品时,也能有利润获得,这些返利和费用都只有白头单,没有进入会计账目,这些都符合商业贿赂的表现,是在搅乱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至于处罚标准,他告诉记者,“按照工商总局的规定,商业贿赂处以1万元-20万元罚款。这批案件手法相似,性质相同,因此罚款都统一为5万元。”罚款多少,工商部门有自由裁定的权限。

  律师:明示方式、有账可循不构成商业贿赂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昌赣律师认为,针对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佣金如实入账的,不构成商业贿赂。因此,阳山县的个体经营者收受企业的“返点”、“返利”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经营者与企业之间的“返点”、“返利”是公开的,双方对此没有争议,且有账目显示,则不构成商业贿赂;反之,则构成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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