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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规定单位逾期不办公积金最高罚5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11日 10:27  汉网-长江日报

  昨天,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三镇12个网点“摆摊”宣传新实施的《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数千市民咨询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问题。中心主任栗建新表示,今年在市民最关心的公积金催缴问题上,将加大执法力度。

  公积金“新政”赋予缴存职工监督权,单位不按规定建、缴公积金,职工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投诉。被举报、投诉单位不如实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不接受检查,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拒缴公积金怎么办?公积金“新政”首次作出具体规定:如果单位不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公积金,将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在公积金缴存中常常处于弱势的职工,“新政”还明确多项保护措施。如果职工对公积金缴存额有异议,而单位和职工都不能提供本人工资数据证明,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计算次年公积金缴存额。如果企业撤消、解散或破产,其欠缴的公积金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依法予以清偿。

  对于困难职工,如果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或者工资收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但仍属最低收入保障家庭或低收入家庭,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可降低,而单位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然要正常为困难职工按月缴足公积金。(记者马振华 通讯员 卢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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