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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建行原行长蒋达强受贿453万元一审获刑15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19日 17:0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台州1月19日电 (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王先富)1月18日,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行长蒋达强因受贿453万元,被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59万元,上缴国库;不足部分人民币194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经法院审理查明:中国建设银行原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4年9月14日,分立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五家发起人发起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9月17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被告人蒋达强自1995年9月起,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主任、支行行长、分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副行长、行长等职。1997年下半年至2008年下半年期间,被告人蒋达强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53万元。

  被告人蒋达强及其辩护人辩称: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主体不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蒋达强的任命并非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故蒋达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收受陈某2万元、吴某52万元是事实,但其中含有人情往来的因素,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利,系其主动交代;收到梁某200万元是事实,但该款系其与梁共同经营舟山土地项目的分成款,属经济活动中的正常的佣金,蒋达强在项目起到了介绍、协调的作用;与汪某之间199万元是借款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建设银行原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4年9月14日后系国有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被告人蒋达强在建行改制以前系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建行改制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已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蒋达强虽然不再属于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但蒋达强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副行长、行长,均系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党委研究决定聘任,任职的性质是受委派从事公务,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故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并且蒋达强收受的前二笔共计54万元,已远远超出了正常的人情往来,实质是一种权钱交易。且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不要求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蒋达强收受的第三笔200万元,因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梁某的证言中没有讲到过事先约定分成,且梁某供认送钱的理由之一是“为了感谢蒋这么多年来在贷款等方面对公司的关照,也希望蒋达强以后继续支持”,蒋达强亦供认梁送钱的理由之一是“我是行长,多年来对梁的公司在贷款方面比较支持,他是为了感谢我。”由此可见双方权钱交易的实质。关于第四笔中的199万元,因蒋达强供认“当时汪某表示要送给我200万元用于买房,且当时我和汪约定对外保密,统一口径,称这钱是借款”,汪虽然没有明确是送,也没有明确是借,只是称“支持”,但同时表示“如果他不还,我也不会向他要。” 蒋达强现辩解系借款与其上述供述是相矛盾的,而且从其事后指使妻舅汪文伪造委托理财协议,2009年4月20日被抓当夜,还与汪某夫妇串供称是委托理财的行为可以看出此笔199万元的性质是贿赂款。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人蒋达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蒋达强对于部分犯罪事实是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坦白交代的,赃款除退还行贿人外已全部退缴,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据了解,一审宣判时,蒋达强的表情相对庭审时急于自我辩解的激动情绪,表现得平静了许多。他听完判决书全文后,在回答审判长问他对一审判决的意见时,只说对部分认定有意见,但未明确表示是否对一审判决不服或依法提出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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