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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立法严治地沟油 冒充食用油最高罚1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26日 20:55  人民网

  人民网福州11月26日电(记者余荣华)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违者除被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加工工具、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今天通过的《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对治理“地沟油”做出了明确、有力的规定。

  福建省以地方立法形式,要求从事收集、运输、处置废弃食用油脂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为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法人,并依法申请经营许可证。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应当将其提供给经依法许可的单位。违者将被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依法暂扣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不管是产生还是收集、运输、处置“地沟油”的单位,都应当建设、安装和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并建立台帐,记录每批“地沟油”的产生和处理情况,保存备查。

  废弃食用油脂,俗称“地沟油”,常被一些不法商家冒充食用油脂使用,严重影响食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地沟油”收集、处理、销售直至重上餐桌的非法产业链。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该规定时,有的委员特别提出,应当加大对“地沟油”作为食用油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行为的处罚。《规定》最后增加了最高罚10万元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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