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根据《条例》规定,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和单位用水分类管理,明确对单位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条例》对居民生活用水和单位用水作了明确界定: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的用水,单位用水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等单位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用水。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和单位用水分类管理。
为了充分利用经济杠杆促进节约用水,建立并形成合理的用水价格机制,《条例》明确对单位用水实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为便于实际操作,《条例》还就累进加价水费的用水类别、加价标准、征收方式和用途等作了明确具体规定。
所谓阶梯式水价,就是将水价分为不同的阶梯,在不同的定额范围内,执行不同的价格。与单一制水价相比,阶梯式水价更有利于节约用水。目前,南京市、无锡市已经采用了阶梯水价,常州市和扬州市的物价局也都提出了阶梯式水价的方案。苏州市为了进一步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在该《条例》中明确规定:实施抄表到户的区域,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阶梯式计量水价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尚未实施抄表到户的区域,供水企业应当制定和实施一户一表改造计划,落实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在加价水费征收方面,《条例》规定,累进加价水费由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收取;阶梯式水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