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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2009年10月30日-11月1日,第十六届中国国际广告节在中国南宁举行。中国广告协会副秘书长杨洪丰在品牌代言人行为规范与社会责任论坛上表示,对于代言除了食品之外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代言人应该区别对待承担连带责任。
杨洪丰表示,对于代言除了食品之外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代言人应该区别对待承担连带责任。在现行《广告法》第三十八第三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代言的“个人”是刻不容缓的,同时,为了保证法律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应当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将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形式根据其主观态度、客观造成的损害加以具体化。如果代言人就任何因产品问题所导致的虚假广告都要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对于代言人来说,这将是其“不能承受之重”。
杨洪丰还认为,在法律层面上,应该增加关于代言人免责的规定,强调其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然进行代言的情况下,将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代言的个人而言,难以对所代言的产品和服务有一个全面和准确的认知,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要素,单凭代言人的个人能力是不能检测和确认的;一个广告事后被证明虚假,如果完全不考虑代言人的主观过错与否,而将主要的责任或者连带责任归咎于代言人,这过于严厉。
“其实,对于广告是否虚假,并不是因为一个广告有个人或者法人及其他组织作代言,就使广告虚假与否的性质有所改变,充其量是客观上的影响更为恶劣、程度更深、影响面更广。在讨论虚假广告代言的时候,我们的目光应该紧紧盯住虚假广告的始作俑者,这才是问题的核心所在。至于明星代言,只是影响到情节的严重问题,而不应影响性质。从另一方面来说,在代言人不明知或不应知的情况下,代言人虽不应当承担民事上的连带赔偿责任,但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杨洪丰说。(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