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数官员300余万并挪用公款
据新华社沈阳8月24日电 记者 范春生 辽宁省抚顺市一地产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向3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300余万元,并挪用两家国有单位的公款455万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再审终审,认定地产商犯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抚顺市顺城区法院查明,2000年,齐少嫣以承担抚顺市地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257万元债务方式收购了该公司,当年下半年,她向时任抚顺市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监督办公室主任的孙嘉明提出,将执法监督办在公司转制前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的房产予以解除查封。在孙嘉明的帮助下,齐少嫣销售该房产获利260多万元。为此,齐少嫣向孙嘉明行贿190余万元。法院还查明,齐少嫣因所涉案件受到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国振的关照,而先后送给黄国振2.5万元现金及运动手表1块。
2006年10月,顺城区法院以犯行贿罪,一审从轻判处齐少嫣有期徒刑1年。后来,办案机关重新进行调查,随后此案在沈阳和平区法院进入了再审程序。
2008年11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齐少嫣虚报注册资本806万元,骗取了公司登记;为不缴应向国家缴纳的欠缴费395万元,先后多次向孙嘉明行贿200余万元;为了少缴税款,向抚顺市交通局副局长李某行贿100万元;在抚顺市政府原副秘书长江某主政市国土规划部门期间向其行贿30万元;并挪用抚顺石化高新技术开发中心公款425万元、挪用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公款30万元。
再审的一审宣判后,齐少嫣不服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