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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修改节能条例 未完成指标不得上高耗能项目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3日 13:39  大众网-大众日报

  □记者 姜玉泰 报道

  本报济南讯 “未完成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节能指标,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审批新建、扩建高耗能产业项目。”7月 10日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这条规定写进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实现节能目标,抓好源头是关键。对完不成节能目标的地区,应当限制高耗能产业项目的投资。根据这一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决定在条例中增加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对高耗能产业进行调整改造。未完成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节能指标,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审批新建、扩建高耗能产业项目。

  一审时,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条例修订草案中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的主体不够明确,不好操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据此作出修改,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审查通过: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的;用能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产品不符合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节能要求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节能评估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文件,未经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审查的项目,有关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经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7月 10日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所作的这些修改,决定将修改后的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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