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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大昨再审国际金融中心地方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24日 07:06  东方早报

  沪引进金融人才“给便利无优惠”

  东方早报记者 黄武锋 俞立严 

  在国务院原则通过《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后,正在加紧推进的上海版金融中心立法随之做出相应调整。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昨日审议《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本市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以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为核心,以改革创新和营造环境为重点”,“将上海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和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被列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推进目标。

  与上述说法相比,4月1日公布的条例草案提法为“将上海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和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金融中心”,未在“国际地位”前加上”人民币”。 

  此外,条例草案修改稿最明显的改动之处在对金融人才使用评价和人才引进的待遇保障上。

  “给予优惠”淡出

  据悉,在条例草案的公开征求意见时,有市民反映,不应给予金融人才特殊待遇。为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提供便利”取代了条例草案中“给予优惠或者提供便利”的表述,就一些事项“制定具体办法”一说也未再提及。条例草案修改稿的表述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金融人才在户籍和居住证办理、住房、医疗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认为,金融人才不等同于金融从业人员,确定具体的金融人才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专业性较强,在实践操作中有很大难度,上海市应从有利于分类制定与金融人才相关政策的角度出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结合上海市实际,建立关于金融人才的使用评价机制。

  由此,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金融服务部门制定金融人才的集聚、发展规划和培养、引进计划;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与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适应的金融人才使用评价机制,分类制定与金融人才相关的政策。” 

  同时,上海拟明确“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金融人才在户籍和居住证办理、住房、医疗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对引进的境外金融人才,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出入境手续”。 

  金融征信平台地位提升

  针对有关金融高管的执业信用信息由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掌控,信用信息建设可并入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情况,条例草案修改稿也明确,“市经济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金融服务等部门,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建设金融业统一的征信平台,扩大信用信息采集的覆盖面和数据量,改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草案修改稿同时增添了一些内容,包括“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建设金融资讯信息服务平台和全球金融信息服务市场”,以及“市经济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金融服务等部门,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健全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执业信用记录”等。

  此外,条例草案修改稿还提到,上海市金融服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金融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诚实守信、服务至上、严格规范的职业操守。上海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金融机构的依法自主经营。

  另据了解,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昨日在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的同时,还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在国务院的意见全文公布后,还将对条例草案修改稿有针对性地进行一些修改。

  在22日举行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新闻发言人陈启伟表示,关于两个中心的建设,最近将举行一个专题新闻发布会,有关的领导将会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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