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被告人赵小平调离贸易局后,已不具备利用职务之便的客观条件,他此后收受姚某的款项不应认定为受贿,属多年老朋友间的‘人情往来’。”近日,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的赵小平受贿案中,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这样辩称。离职前后连续多次收受请托人的财物,特别是离职后收受财物,到底是受贿行为还是人情往来,成为公诉人和辩护人辩论的焦点之一。
赵小平受贿案是江北区检察院查办的首起正处级大要案。赵小平曾是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北分局局长,2002年2月6日至2005年10月28日期间担任江北区贸易局局长。2002年7月,姚某向时任区贸易局局长的赵小平提出要承包庄桥菜场。在赵小平的帮助下,姚某等人不久取得了庄桥菜场8年的承包权。为表示感谢,姚某在2003年至2008年期间送给赵小平人民币共计19万元。其间,在姚某女儿上大学之际,赵小平送还5000元,在姚某买车上牌的时候,赵小平出资1.5万元。最后审查认定,赵小平受贿数额17万元。
针对上述辩论焦点,辩护律师认为赵小平于2005年后调离该区贸易局后,不具备“利用职务之便”的客观行为要件,不可能为姚某提供特殊“帮助”,因与姚某双方是朋友关系,故把送礼、收礼作为一种人情往来,在认定受贿中应对人情往来部分给予合理扣除。
面对律师的辩解,江北区检察院出庭检察官指出,赵小平离职前后收受财物的行为具有连续性,且每次收受财物的数额高达数万元。即使赵小平在2005年后已不具备区贸易局局长身份,也不能掩饰其收受姚某钱财属于权钱交易的行为本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
4月8日,江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赵小平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万元。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 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记者曾祥生 通讯员陈乔芬 袁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