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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法规法令强化金融监管防止清洗黑钱
香港和澳门不是“避税天堂”
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二次金融峰会上,有国家提出要公布一个或多个不与经合组织(OECD)合作的“避税天堂”的名单,并对其采取相应措施。针对个别国家将我国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列为“避税天堂”的论调,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在例行记者会上明确表示,中国支持国际社会打击“避税天堂”,但反对将香港和澳门列为“避税天堂”。
按照经合组织的描述,“避税天堂”是指一些没有金融管制的离岸金融中心,主要特点包括金融信息及税收体制不透明,所得税率极低甚至不征税,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组织和个人避税、洗钱提供方便,损害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等。
所以可以说,“避税天堂”,就是意味着金融监管不力,金融监管不透明,也就是对于清洗黑钱活动缺乏有效管制。“避税天堂”与金融监管及清洗黑钱是密切相关的问题,或者说就是一个问题的不同方面。因此,“避税天堂”也被称为“洗钱福地”。正如国际反洗钱组织(GAFI)所公布的洗钱国家黑名单所揭示的,“避税天堂”最容易成为洗钱的场所。香港负责收集、分析清洗黑钱可疑交易情报的联合财富情报组也把在“避税天堂”的国家或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公司作为识别可疑交易的一个重要指标。
香港和港澳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若被列入“避税天堂”黑名单,出口贸易和金融业将遭受制裁和打击,一些跨国公司为免受制裁将可能从香港撤离,金融机构的生意和利润将会大幅下降,大批雇员将失业,不利影响是极为严重的。
反过来说,只要是强化金融监管,严格防制清洗黑钱的地方就不可能,也不应该被列为“避税天堂”。
香港澳门都是实行低税制的自由贸易港,尤其是博采业发达的澳门,更容易成为洗钱的场所,同时香港和澳门在防止洗钱方面也确实存在一些不足,与反洗黑钱斗争所需要的高标准相比,仍有一定距离。但这绝不意味着香港和澳门不重视金融监管、不重视反洗黑钱斗争,更不意味着香港和澳门已经成为“避税天堂”和“洗钱福地”。恰恰相反,长期以来,尤其是香港和澳门自回归以来,一直十分重视金融监管和打击清洗黑钱的犯罪行为,并已经取得了有目共睹的突出成绩。
香港篇
香港加强金融监管举措
香港最早于1989年实施《贩毒(追讨利益)条例》时开始打击清洗黑钱活动的,这一条例是香港打击清洗黑钱行为的主要武器。该条例旨在追查、冻结和没收通过贩毒所取得的非法获利,防止毒贩借助清洗黑钱保留不义之财。1994年香港又开始实施《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同时为香港反清洗黑钱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香港回归之后,更加重视金融监管,防止清洗黑钱。2002年7月,香港制定了《贩毒及有组织罪行(修订)条例》,进一步加强《贩毒(追讨利益)条例》和《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中有关反清洗黑钱的规定。
其中一项重要修订是允许法律执行机关(警务处或海关)就贩毒或指明罪行的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发出限制令或抵押令,此举有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在法律执行机关调查期间处置或隐藏其财产;另一项重要修订规定,任何持有上述财产的人,须向法律执行机关提供财产的有关文件或资料,配合法律执行机关对上述财产发出限制令或抵押令。
另外,条例还规定,允许对毒贩或指定罪犯的财产来源进行假定,条例的这些修订,使毒贩与其他罪犯更难清洗和保留非法利益。
为全面实施联合国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以及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组织(FATF)提出的特别建议,香港于2002年7月制定了《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2004年7月又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这一条例明确禁止在香港境内的人向恐怖分子提供或收集资金,并规定必须就涉嫌恐怖分子的财产作出披露。
在香港,由警务处和海关负责执行打击清洗黑钱的法例,两个部门还成立了联合财富情报组,负责收集及分析涉嫌洗钱交易的情报,并交由适当单位接办具体调查工作。
香港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和外汇业也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制度,打击清洗黑钱活动。香港管理局、保险业监理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已向其监管的行业发出反清洗黑钱指引,规定业界在备存记录、确定客户身份和举报可疑交易等方面,必须遵守有关指定准则和程序。
香港自1990年起就加入了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FATF),也是亚洲及太平洋反清洗黑钱组织(APG)的创始成员之一。
从《贩毒(追讨利益)条例》和《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实施以来,香港在打击洗黑钱活动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没收并已经交付政府的资产总值达4.8亿港元,截至2008年12月1日,有待进行法律程序予以没收的资产更是高达28.9亿港元。
澳门篇
澳门防洗钱打击犯罪举措
澳门打击清洗黑钱犯罪及恐怖融资活动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1991年生效的关于贩卖及使用麻醉药品及精神病药品视为刑事行为以及提倡反吸毒措施事宜的法令,就赋予执法部门扣押来自贩卖毒品所得资产的权力。
1995年颁布的澳门刑法典,对犯罪活动所产生的资产作出可以扣押的规定。1997年生效的有组织犯罪法进一步打击处理不法资产或物品的转换、转移或掩饰的犯罪行为。1998年颁布的第24/98/M号法令作出发现可疑交易进行举报的强制性规定,引入防范性措施,规定金融机构及其他经济活动行业,对可疑交易要作出报告,奠定金融机构及其他商业活动举报可疑交易的基础。
2006年,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打击清洗黑钱犯罪及恐怖主义犯罪融资方面跨出了一大步,规定:金融机构、非金融体系商业活动及专业人士,应当执行客户尽职审查措施并对怀疑涉及清洗黑钱或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的交易作出报告。
2006年8月8日,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第227/2006号批示,设立金融情报办公室。这是回应国际社会的要求,按照新的打击清洗黑钱犯罪及资助恐怖主义活动法律规定,特别设立的部门,主要负责收集、分析及向执法机关提供与清洗黑钱犯罪和资助恐怖主义犯罪有关的交易报告、资料和情报。
根据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政府部门及专业协会可以制定反洗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活动的指引或规章,并执行相应监管功能。监管机构以立法会通过的预防及遏止清洗黑钱犯罪和预防及遏止恐怖主义犯罪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第7/2006号行政法规,即以清洗黑钱及资助恐怖主义犯罪的预防措施为基础,在各自监管领域发布了大量的指引和规章。
澳门还积极参与反洗钱的国际领域合作。2001年5月,澳门就加入了亚洲及太平洋反清洗黑钱组织,2003年主办了亚洲及太平洋反清洗黑钱组织第六届年会。在立法过程中,澳门坚持以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组织制定的40项建议和随后补充的9项特别建议为标准,使澳门成为采纳严格打击清洗黑钱及恐怖主义融资活动准则的地区之一。澳门特区还先后三次邀请亚洲及太平洋反清洗黑钱组织及离岸银行监管组织(OGBS)对澳门进行专门及综合评估,并于2007年7月接受了上述组织的联合评估。上述组织经过多方面的审核之后,对澳门打击清洗黑钱及恐怖融资所做的工作表示满意。
2007年7月,在顺利通过亚洲及太平洋反清洗黑钱组织及离岸银行监管组织联合评估之后,澳门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员会主席丁连星向媒体公开表示,澳门特区政府非常重视反洗钱工作,澳门的反洗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要求已经与国际标准基本一致。
此次因为祖国大陆的支持,香港和澳门都免于被列入“避税天堂”的黑名单。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曾荫权感谢国家的支持,并强调香港有非常简单而清晰的税制,并且不断参与打击洗黑钱活动,并非“避税天堂”。
但香港和澳门不能因此而掉以轻心,香港与澳门都属于亚太地区税务负担最轻的,确保税收政策符合国际规定,并通过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双边协议,增加税务透明度,同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打击清洗黑钱犯罪及资助恐怖主义活动是香港和澳门今后努力的方向。
李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