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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公积金中心和银行无辨别证件真伪的义务,无须担责
新快报讯(记者 李婷 通讯员 周桂颜)近万元公积金被同事伪造身份证领走,公积金中心和银行是否有责任?南海区法院审理认为,公积金中心和银行不具辨别申请人身份证、房地产权证等证件真伪的义务,无须担责。
2007年三四月间,南海某发电厂黄先生发现自己公积金账户少了9220元。警方侦查发现,是黄先生同事肖某伪造黄先生身份证及房产证,并到银行冒充黄先生对住房公积金存折报失,拿到新存折后再利用假证件到公积金中心冒领公积金。
2007年7月,南海法院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处罚金3000元。肖某即将刑满出狱,但黄先生损失仍未追回。黄先生遂将公积金中心和银行告上法庭,索赔11054.64元。
黄先生称,公积金中心审批过程中疏于审核,在肖某提供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支取审批表》表中存在5种错漏,如地址与黄先生2005年提供的不符,余额和支取金额拾万位未填写,申请人单位意见栏未填写经办人等。
法院认为,公积金中心责任仅在于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规定,而对证件真伪的鉴别超出审查责任范围;且肖某提交的材料符合需要,因此公积金中心无须担责;银行不负鉴别身份证真伪的义务和责任,且开户程序合符规定,也无须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