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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国有资产的途径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18日 08:09  中国青年报

  窃取国有资产的途径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07年8月30日,雁城公司经理蔡怀玉收到衡阳市中级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内容让其目瞪口呆。

  裁定书称,汕头花园整体项目由衡阳市国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公司)承接。不久,属于雁城公司的9269.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也被衡阳市国土局办理给了国泰公司。这意味着,雁城公司损失财产达4000余万元。

  “蔡经理一屁股坐在凳子上,摇摇头说,‘这个项目没有了’”。雁城公司一员工回忆说。醒悟过来后,蔡怀玉迅速将情况转告了雁城公司的法律顾问——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罗万里。罗听闻后,反复追问蔡怀玉是否听错了?

  在罗万里看来,“这样的情况绝对不可能发生”,不管项目是到段宜勇手里,还是到其他公司名下,都必须通过审判程序。按照常例,一、二审打下来,诉讼标的这样大的案件,至少要了解1年以上,而且终审肯定要到湖南省高级法院。

  雁城公司向衡阳市中院申请撤销执行裁定。2007年11月19日,申请被衡阳市中级法院驳回。看似不可能的却变成了铁一般的事实。百思不得其解下,雁城公司开始调查这一突变的来龙去脉。

  调查发现,2007年5月10日,段宜勇以雁城公司汕林花园项目部总负责人的名义与国泰公司打了一个借条,向国泰公司借款1950万元,“如到期不还款,本人同意以‘汕林花园’作为清偿”。段所加盖的公章也是一枚椭圆形私刻公章。

  那么,段又拿什么来获得国泰公司法人代表阳福生的信任、能借到1950万元的呢?雁城公司掌握的情况是,段宜勇凭的是一张2004年4月8日雁城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书》。该授权书提到,雁城公司已将“汕林花园”整体开发权转让给段宜勇,段可以以项目部名义全权负责一切开发事宜。

  有了这一授权书,2007年7月30日,段宜勇与国泰公司再次签订还款协议,承诺在2个月内将1950万元全部还清,否则,段无条件将“汕林花园”交给国泰公司处置。此后,段宜勇将借条和《还款协议》到衡阳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到了约定时间后,国泰公司以段宜勇没有如期还款为由要求公证处依法强制执行。

  同年8月14日,衡阳市公证处下达了《强制执行公证书》。次日,国泰公司以《强制执行公证书》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立案。8月23日,衡阳市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称段宜勇与雁城公司在本项目所签订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由国泰公司承接。

  经侦部门调查

  事情的发展越来越糟。

  接着,衡阳市中院给衡阳市国土局发出两份执行函,要求市国土局将雁城公司名下的土地办理给国泰公司。仇益华说,因涉及巨大的国有资产流失,衡阳市建设局非常重视,在得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发出后,随即以雁城公司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名义向各个部门函告或者电告事情详情,但不久后,国泰公司仍然顺利地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通过梳理这一过程,他们认为段拿出的所谓拥有“汕林花园”项目所有权的“特别授权委托书”极有可能系伪造。理由是,查阅公司的文档,并没有发现这一天发出的授权书。此外,在数度进行的有关开发“汕林花园”的权利处分、建设安排等会议上,段宜勇等从未提及和拿出过该授权书主张自己的权利。

  随后,雁城公司向衡阳市委、市政府及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等进行举报,衡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开始进行调查。公安机关将该授权书的复印件拿到湖南省公安厅进行鉴定,结论为伪造。

  因段等人拿出的是授权书复印件,办案民警要求段宜勇和国泰公司负责人阳福生交出授权书的正本。对方的答复总是设法拖延,最后竟然传出授权书可能被小孩损毁的消息。

  伪造省委主要领导批示

  正当办案部门准备进一步采取措施时,事情突然急转直下。一张湖南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让调查工作陷入停滞。

  原来,衡阳市一位十七大代表向时任衡阳市委转交了一份段宜勇与国泰公司负责人投诉衡阳市政府部门破坏地方经济发展环境、危及企业发展问题的函件,并称衡阳市建设局“个别领导目无法纪”。几乎同时到达的还有一份湖南省委两位领导的批示:“请衡阳市委主要领导依法公正、给予民营企业一个良好的环境”。

  “当时我看了那张领导批示后,就产生了怀疑。”衡阳市建设局副局长仇益华说,“那根本不符合格式”。由于没有充足证据,他只能猜测。有了省委领导的“批示”,衡阳市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了调查。

  仇益华回忆,之后他突然接到衡阳市某部门的电话,让他去一趟。“过程基本是反过来对我们进行调查了。”受委托办理相关问题的雁城公司工作人员唐炳国告知记者,经侦部门压力很大,他们开始担心原来的调查搞不下去了。

  为确证先前的怀疑,雁城公司将这一情况报告给了衡阳市公安局,并到衡阳市委办公室查询有无收发文件的记录。在得知没有该项记录后,唐炳国等立即赶赴长沙了解事情原委。通过层层关系,他们接触了做“批示”的其中一位省委领导的秘书,证实了当初的怀疑。随后他们正式向湖南省有关部门提请核证该份领导批示。

  2008年3月8日,湖南省委办公厅回复:经审查认定,该份中共湖南省委常委收文审批单系造假行为。原因有三:1。省委办公厅有关处室均无此样式审批单;2。处室中无“秘书一处”机构;3。经有关领导认定,“领导批示”栏内容及字迹属伪造。

  “对于特别授权委托书怎么来的,怎么制造的,在接受公安机关审讯中,段宜勇态度十分强硬,拒绝交待。”办案人员告诉记者,伪造省委领导批示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劳教。唐炳国说,对方给出的理由是,单位里面办事的人造假,拿了几万元在外活动,谁知道竟然搞出了份假的。“我们都明白,这显然是找了个替罪羊。”

  完璧归赵

  在为伪造批示、授权书等事奔波的同时,衡阳市建设局、雁城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衡阳市中级法院执行进行复议。得到的答复是驳回申请,让他们以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就在雁城公司和衡阳市建设局彷徨无计之时,震惊全国的“11·8非法拆迁事件”发生了。新任衡阳市委和市政府领导十分重视,衡阳市纪委牵头组织公安、检察等部门人员进行深入调查,真相渐渐清晰。

  2009年1月20日,衡阳市公证处下文称,衡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已查明以下事实:查清了雁城公司2003年3月开始启用的行政公章(属新型网络编码印章)的刻制、使用情况,证实该公司的这枚行政公章是唯一的……经过省公安厅委托省人民检察院鉴定,认定该《授权书》上雁城公司的印章与雁城公司的唯一行政公章不统一。综合以上材料,可以证明段宜勇、国泰公司提供给市公证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份2004年4月8日的《特别授权书》以证明“汕林花园”项目属段宜勇个人所有的重要证据有伪造的嫌疑,即该份《特别授权委托书》上的印章涉嫌伪造。

  据此,衡阳市公证处撤销了《公证书》和《强制执行公证书》。

  2009年2月3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将汕林花园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执行回转给衡阳市雁城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经历几个轮回后,事件又回到了原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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