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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按照这一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据新华社北京3月17日电 (记者韩洁、罗沙)财政部17日说,2009年是我国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地方政府发行的2000亿元债券期限为3年,将面向各类投资者发行。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2009年发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冠以发债地方政府名称,具体为“2009年××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债券(××期)”。债券期限为3年,利息按年支付,利率通过市场化招标确定。
这位负责人指出,地方政府债券统一由财政部代理,按照记账式国债发行方式,面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招标发行。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流通。
为便于地方政府债券的顺利发行,借鉴市场经济国家通行做法,这次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税收优惠政策比照国债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特案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债券资金不得
用于楼堂馆所建设
又讯 (记者何颖思)财政部官员指出,国务院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主要安排用于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及其他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安排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投资项目,不得安排用于经常性支出和楼堂馆所项目建设。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工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以及其他涉及民生的项目建设与配套等。
财政部强调,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收入安排支出的部门和单位,要将支出纳入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财政部官员还指出,明年是否继续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将视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等因素相机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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