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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某公司侵犯飞利浦商标被罚1.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17日 13:57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陈芷伊通讯员/范宜超)“PHILIPS飞利浦”与“PHILIPU飞利普”这两个商标,一眼看上去几乎完全相同。前者是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使用商标,而后者是佛山某电子科技公司出品的山寨版。这起涉嫌侵犯“飞利浦”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日前调查终结,顺德工商局北滘分局查处山寨版电磁炉100台,侵权者被处以1.5万元行政处罚。

  由于“PHILIPS”、“飞利浦”商标已有品牌知名度,已于2004年被我国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一些厂家大打“擦边球”来“傍名牌”,山寨版的“飞利浦”电磁炉、照明灯具、热水器等不时在各地冒头。根据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诉,顺德工商局北滘分局就此侵权案介入调查。

  经查明,“PHILIPS飞利浦”是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炊事等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已在我国注册,受法律保护。而侵权人佛山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带“PHILIPU飞利普”商标标识的电磁炉,假冒得非常逼真,其英文商标无论是字母的标识大小还是排列顺序均与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PHILIPS”几乎完全相同,按照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很难将两者区分;另外,该公司还在其包装和产品上标注中文“飞利普”字样,与“飞利浦”字形近似读音相同,更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侵犯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悉,目前该案已经调查终结,顺德工商局北滘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扣押在案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包括该公司生产的带“PHILIPU飞利普”商标标识、涉嫌侵犯“飞利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磁炉100台,涉嫌侵权的商标标识5100个、包装纸箱1800个,并处以侵权人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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