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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定五种情况可免缴房产税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17日 12:26  南方日报

  外企及外籍个人统一征房产税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何智凤)昨天,记者从广州地税局获悉,根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税率实行比例税率。一、从价(或从值)计征的,按照房产原值减除30%的余值计算,税率为1.2%;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二、从租计征的,按照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算,税率为12%。另一是从价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据介绍,对从值计征缴交房产税的纳税人,每年一次征收,征期为每年的6月至9月;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则实行按月申报。

  据了解,有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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