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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问题资金曝交通规费之弊 费改税被寄厚望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10日 20:07  经济视点报

  河南省交通系统违法违规问题资金居高不下,在交通规费退隐后,燃油税改革能否解决顽症,抚平“问题资金”背后隐藏的问题?

  □经济视点报记者  李 婷

  3月2日,河南省审计厅在其网站发布的2009年第一号审计公报披露,2007年度河南省交通系统共查出各类违法违规问题金额高达24.8亿元。

  养路费、运输管理费等交通规费曾是国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路养护的重要资金来源。高额“问题钱”的曝出引人热议,其背后是需要考虑的现实问题。

  而今,在燃油税改革拉开帷幕、“交通规费”即将退出历史舞台的“节点”,《经济视点报》 对现行的制度进行剖析,探究在“交通规费”退隐后,燃油税改革能否解决顽症,抚平“问题资金”背后隐藏的问题。

  交通规费截留严重

  自2003年起,河南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连续5年对交通规费进行审计。

  “以前是对5项规费进行审计,后来又陆续加入收费还贷、切块资金等多项目进行全面审察。根据这5年的审计情况来看,虽然资金管理水平和规费管理水平都在提高,但仍未能抑制违规违纪的势头。”河南省审计厅经贸处处长郭日宪分析说,尤其是少征漏征、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规费资金问题屡查屡犯,外借规费清理效果不佳。

  从《2004~2008年度交通行业规费资金审计查出问题汇总表》中的一组数据可以得到证实:隐瞒、截留的交通规费收入一项,2004年是3840.3万元,2005年是1251.0万元,2006年是2252.5万元,2007年是2304.8万元,2008年则达到2657.1万元。

  按照国家规定,交通规费实行预算管理和专户专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平调、截留、挤占和挪用。然而,长期以来,公路交通部门规费收入与支出混杂,监管与经办不分,几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费源管理不善是漏征额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之一,这问题就出在‘车上’。车辆的管理是由车管部门管理,交通部门是从它们那里取得卖车、缴费等相关数据,然而,由于部门脱节,一些信息资源未能共享,交通部门掌握数据就不准确。”在郭日宪看来,交通规费征稽的对象主要是各种交通运输车辆,对各种运输车辆的有效管理,是确保规费资金应征尽征的关键所在。

  此外,资金使用计划滞后、项目建设进度慢是滞留挪用规费资金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人员严重超编与经费不足的矛盾比较突出。公路交通部门“以费养人”已是事实。

  据悉,河南省18个省辖市及5个扩权县交通系统国家核定的人员编制70942人,2005年底实际职工人数为106502人,超编34096人。

  “现在远远超过这一数字,虽然省内通过深化交通体制改革,分流了一部分富余人员,但仍难扭转超编上升的趋势。”郭日宪分析,超编人员财政不拨经费,一些交通部门在创收来源不足的情况下,不得不挤占交通规费资金,以弥补经费来源不足。”

  “费改税”衍生新难题

  如今,燃油税改革拉开帷幕。

  随着收费岗位的撤销,全国将正式撤岗,面临“分流”的人员近30万人。河南作为15个试点城市之一,将在全省撤销150个二级收费站。

  记者从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获悉,自2008年12月就开始停收2009年养路费,为“费改税”提前做好准备。

  然而,随着“费改税”的推进,新的问题也逐渐产生。

  “按照国家政策,收费站和修建道路进行“挂钩”,而河南省是综合运作,修路是统贷统还,根据路况好坏设置收费站,贷款金额不一定和设置收费站数量成正比。”河南省交通厅有关负责人坦言,如果按照国家政策,省内很多贷款不在二级收费站中,这将损害河南省的利益,对此,河南省交通厅已将情况说明提交上级部门,希望能尽快解决问题。

  长久以来,虽然国家对“交通规费”制定了统一的指导方针,但在实施中,各省则是“各自为政”,制定符合本省省情的监管办法。

  “也许正因如此,才给了一些县级交通部门钻空子的可能,从发布的公告来看,其中,有8个省辖市和2个扩权县违规、少征、漏征、免征交通规费和通行费,7个省辖市隐瞒、截留省级交通规费2504.8万元。”河南省文丰律师事务所陈建华律师表示,惩处过轻是主要原因之一。他建议制定统一的管理方法,加强法律约束力度。

  目前,一些县级交通部门“问题钱”屡查不消的情况,也是普遍存在。

  公告称,新乡市公路局截留挪用1421万元建办公楼,借出资金2.55亿元。“这个历史遗留问题一直未曾有效地解决。”郭日宪说,自2003年开始,河南省审计部门曾多此下达审计决定,要求清理收回外借资金。虽然,新乡市公路局每年也采取一些措施,“问题资金”有所减少,但清理收回力度依旧不大,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益。

  《河南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该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由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征稽机构行使。

  “今后,处罚观念需要转变,要侧重于追究责任人,而不是单位。因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本身就来自财政拨款,行政处罚的意义不大。”郭日宪说,“费改税”后,虽然征收性质变了,但来源没变,仍然要从源头做防线,遏制“问题钱”的出现。

  费改税是未来的发展趋势,税收是有法律约定、带有强制的,这将减缓监管工作的执行难的问题,与此同时,规费征收工作要花费很多管理资金,这方面今后也减轻了。在郭日宪看来,“交通规费”退出历史舞台,也是为了保障资金使用更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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