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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台规定:国有闲置土地可建临时停车场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03日 07:24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练情情 通讯员王颖华、程应游)昨日,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由广州市国土房管局送审的《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送审稿)》(下简称送审《办法》),并正式征求公众意见。送审《办法》加强了对闲置土地的管理和处罚力度,提高了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并首次规定国有闲置土地可用作临时社会停车场,充分体现“广州特色”。

  据广州市法制办介绍,《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03年6月1日起实施,对推进广州市闲置土地的处置、加快盘活存量土地资源发挥了积极作用。2003年以来,广州按照该《办法》分类、分期、分批次地对历年批出的土地进行调查和处置,以收回闲置土地或注销建设用地批文方式处置闲置土地443宗,面积8.22平方公里,要求按现行供地政策限期完善用地手续391宗、面积10.02平方公里,以延长开发建设时间方式处置闲置土地176宗、面积5.52平方公里,收取土地闲置费7909万元。

  除分期开发用地和少量遗留问题多的复杂案件外,原《办法》基本上处置完了广州市历史上遗留的《建设用地通知书》阶段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也日渐规范化、日常化,有效地督促了用地单位加快开发建设土地。目前,该《办法》在施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如处置程序耗时多,对分期开发地块闲置的监管措施不到位,闲置费按月征收不便于操作等。

  提示

  市民可以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http://www.gzlo.gov.cn/xzlf/index.jsp)了解送审《办法》的具体内容,对送审《办法》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09年3月5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具体途径如下:

  1。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http://www.gzlo.gov.cn/xzlf/index.jsp),通过网上提交;

  2。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3。电话反映(联系电话:83123296;传真:83123286);

  4。电子邮箱:gzlfgc@126.com

  送审《办法》亮点逐个数——

  亮点一:

  闲置土地定义明确,开发商难规避

  原《办法》规定,超过一定期限没有开发建设,或已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和投资额达不到一定比例的,都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由于原《办法》未明确“面积”和“投资额”的内涵,实践中对“面积”和“投资额”理解不一。若认为建筑面积超过三分之一,则实际上仍可能出现大部分土地未开发而闲置的情况;若认为投资额包含土地取得成本,则可能造成未开发建设但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超过25%,有违立法初衷,容易造成疏漏。

  为实现促进土地依期动工开发建设的目的,送审《办法》明确“面积”为“用地面积”并明确“土地取得成本”不计入“已投资额”范畴,规定: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视为闲置土地。

  亮点二:

  土地闲置费提高,统一按地价20%征收

  原《办法》规定,用地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其闲置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总额累计不得超过该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百分之二十。土地闲置费按月计征,闲置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送审《办法》不再按月累计征收,而是统一按出让地价或划拨地价款的20%征收,此规定既大大加重了对土地闲置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也更方便操作。

  对这种“一刀切”的办法,合富辉煌首席分析师黎文江分析,如果按月收的话,一个月不开发,下一个月还会继续收,一直收到20%为止,现在一次性收20%,是否意味着可以永远地闲置,建议《办法》要明确这方面的规定。

  亮点三:

  国有闲置土地可用作临时社会停车场

  记者注意到,送审《办法》相较于原办法,特别增加了一条,规定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闲置土地,用地单位申请安排临时使用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按下列方式安排临时使用:(一)由用地单位负责建设、养护临时绿地、广场等;(二)用作临时社会停车场。

  如果说闲置土地用于建设临时绿地、广场是参照了《上海市闲置土地临时绿化管理暂行办法》,那么将闲置用地用作临时社会停车场,则是十足“广州特色”。送审《办法》还规定,闲置土地临时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临时使用期限届满,用地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清理场地、及时完善开工相关手续并动工开发建设。

  为鼓励闲置土地经批准后建设临时绿地、公共停车场等,送审《办法》特别规定临时使用期间的土地闲置费可按原计征标准的30%或6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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