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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废止
晨报讯(张大鹏 记者王丹)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对于大连市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而言,除税种名称的变化外,税收政策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纳税人出租房屋的税收政策上。《条例》废止前,本市规定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出租房屋按照房屋原值扣除30%后余值的1.2%计算缴税。征收房产税后,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出租房屋与内资企业和个人一样,改按租金收入乘以12%(或4%)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除上述变化外,本市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仍执行原有税收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
市地税局提醒,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统一适用房产税条例后,其在征税范围的应税房产,都应该缴纳房产税,缴纳时应注意房产税与城市房地产税计算方法上的区别。另外,要注意房产税的减免税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一些减免税政策同样适用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