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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者: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自主创业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随军家属、被征地农民、返乡创业人员、残疾人和就业困难人员都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的额度提高到每人最多5万元。
吸纳就业的企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
各级政府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中灵活就业人员申报就业并申请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就业困难对象:
各级政府要对下列就业困难对象给予特殊的就业援助:一是持《再就业优惠证》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二是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
各类用人单位(含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其实际月工资的60%进行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月600元。
免费咨询和职业介绍: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富余劳动者、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应免费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和职业介绍服务;对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免费提供享受扶持政策的相关指导和服务;对就业困难对象还应免费提供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袁锋 汪洪梅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