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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上海2月3日电(记者刘丹、杨金志) 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副区长康慧军腐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康慧军受贿590万余元,另有1211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罪并罚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长期掌握土地交易大权的康慧军,被称为“炒房区长”。截至案发时,他和妻儿名下的房产达14处。
坐拥14套房产的“炒房区长”
2007年六七月间,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局级以上公职人员住房情况进行了一次普查。时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副区长的康慧军,居住在浦东新区陆家嘴核心地段的豪华楼盘“仁恒滨江园”内,住房面积320余平方米。当时康慧军在申报此处住房时,申报价格明显偏低。此后上海市纪委对此展开调查,结果查出这套当时市场销售价近1000万元的房产,康慧军利用职务之便仅花270余万元就顺利到手。这套房子日后成了康慧军腐败案的重要突破口。
现年52岁的康慧军,2004年被任命为浦东新区副区长。此前,他曾先后担任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贸易局局长、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主掌浦东商务中心陆家嘴地区的土地交易数年。而其担任浦东新区副区长后,分管的多个地区因区位优越,土地资源丰厚,被人戏称“浦东新地主”。
1993年至2001年间,康慧军利用担任陆家嘴集团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为上海仁恒房地产有限公司获取浦东世纪大道多个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提供帮助。
2001年1月,康慧军以1999年开盘价每平方米1000美元(折合人民币8300元)的优惠价格,购得仁恒公司一期开发的一套144余平方米的房屋,总价人民币119万余元。
康慧军的辩护律师证实,当时康慧军急于想买仁恒一期房产,但一期已售罄,仁恒公司某高层索性将其自住房转卖给康慧军,不仅售房价格上有优惠,还外送所有家具和电器。
2005年至2006年间,上海房价迅速攀升,时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副区长的康慧军和妻子王孝琴决定换一套面积更大些的房产。他们看中了仁恒三期一套320余平方米的精装样板房。康慧军向仁恒公司吐露心意后,公司出台了一套“换房”方案:将康慧军此前144余平方米的旧房收回,再以1999年开盘价每平方米1000美元(折合人民币8300元)的价格让康补充面积差额,这样一来,康慧军以270余万元的总价拿下了这套当时市价近1000万元的豪华房产,样板房所有家具和电器白送。
经核实,康“换房”的购房价与市场价差额为489万余元,这也是其被控的受贿罪名最主要的资金构成。
法院查明,康慧军夫妇案发时所持房产达14处。据查,仅房屋出租一项,康慧军夫妇就从中获益133万余元。此前,他们在房屋转手买卖的“投资”上就曾获利568万余元。记者了解到,加上案发前已转手销售的数套房屋以及由于利害关系退还的几套房屋,经康慧军夫妇过手的房产超过20套。
【专家点评】上海大学社会学专家顾骏:近年来,商人的唯利是图和官员“审批权力”的结合,使得房地产领域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灾区。因此,必须加大治理房地产领域的腐败力度,必须把公共权力置于有效监督之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一概以受贿论处,其矛头正是直指此类新型较隐蔽的腐败行为。“希望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干部的‘住房普查’制度化、长效化。”顾骏说,“只有这样,才能让越来越多隐藏的腐败浮出水面。”
掩耳盗铃的“鸵鸟”
除房屋外,康慧军还多次收受他人的现金贿赂。然而,与康慧军有密切“经济往来”的人中,许多都是他所谓的“密友”及老下属、老同学。
徐某某,康慧军的大学同学。2002年,康慧军利用担任陆家嘴集团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徐某某任董事的上海地杰置业有限公司获得浦东御桥小区B地块土地开发权等事宜提供帮助。投桃报李,2003年至2007年,康慧军的儿子赴英读书期间,徐某某以“赠”飞机票的名义送给康慧军夫妇2万英镑(折合人民币30万余元);2005年6月,徐为康慧军代付了其在上海古北地区“虹桥华庭”的房产装修费50万元,至案发时没有归还,亦被指控为受贿;此外,徐某某开发的“地杰国际城”楼盘,王孝琴以优惠价格买了两套房子。
除了收受同学贿赂外,康慧军还多次接受下属的钱款。在康看来,收受所谓“密友”的钱比较“安全”。1998年至2004年间,康慧军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下属黄某某调至自己任总经理的陆家嘴集团内,先后担任陆家嘴集团办公室主任、人事部经理、集团下属东城公司总经理。作为回报,黄某某在事成后送给康慧军一张10万元的联华超市购物卡。2006年康慧军50岁生日时,黄某某又送上5万元现金的寿礼。
曾担任康慧军秘书的何某,也在康慧军的“照顾”下获得丰厚利润,屡尝甜头的何某自然忘不了“报答”。2004年至2006年,康慧军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何某的职务安排提供帮助,并为何妻参股的上海众彩实业有限公司承包和经营浦东食品城项目提供帮助,事后何某在该项目上分得可观利润。作为回报,何某先后于2006年、2007年间向康慧军行贿港币2万元、新台币3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7万余元)。
记者从检方了解到,这些好处费大多由王孝琴收受。康慧军在接受检方问讯时说:“家里的钱财都由妻子管理,我不想知道得太详细,最好他们(王孝琴和行贿者)做的事我都不要知道,我也不想问,这是我一贯的鸵鸟心态,掩耳盗铃、抱着侥幸的心理。”康慧军说,“我对‘朋友’的理解也有差错,是非判断发生了扭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