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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广州税务部门了解到,目前个人转让普通住房涉及的多个税种有不同程度的优惠,且符合条件的有机会实现零税负转让。
广州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说,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2009年内,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随同营业税征免的。
而对于普通住房转让在个人所得税上早有优惠: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并在出售后1年内重新购房,且出售及新购住房均坐落在广州市区范围内,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转让收入的,全部退还已缴个人所得税款。因此,2009年广州市民以上两种普通住房转让行为,税负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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