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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建商品房转让应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4日 14:18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左颖)今后新建商品房转让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市法制办昨天在官网发布了《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修订版,并明确规定延期交房、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等都被视为违法行为。

  依据管理办法,新建商品房转让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但独栋别墅、整栋楼房和车库(位)转让可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也可按照建筑面积计价或者按照套(单元)计价。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推行房地产转让合同网上签约和网上登记备案制度。同时,预售商品房的书面合同需新增“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所在位置、用途、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

  另外,管理办法中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行为予以了更加严格的管理和界定,包括违规交易、拖欠工程款、延期交房、未同步建设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等都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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