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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2日 15:10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为更好地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批准,我省从2009年1月1日起,对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此次待遇调整,将惠及我省58.7万企业退休人员。省委、省政府要求各地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拖欠。

  记者昨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近日下发《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确定了具体调整办法。其中,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0元。在此基础上再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予以增加,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元,缴费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再适当予以倾斜:一是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且在2003年6月30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二是退休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正高职称每人每月45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每人每月35元。三是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30元。

  《通知》还单独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待遇调整办法,规定对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退休的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分别增加200-240元基本养老金。

  《通知》还规定,对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比照退休人员的办法相应增加待遇水平。对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2008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达不到2008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从2009年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后,再按照《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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