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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矿权潜规则背后的隐忧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9日 21:36  中国产经新闻

  本报记者 郭栓敏报道

  马家屋基煤矿股权纠纷引出话题

  一个“六证”齐全的合法矿井却因“股权”纠纷被迫停止生产,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遭到破坏。而这一纠纷背后展现的资源产业潜规则令人担忧。四川攀枝花市仁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此也因“股权”纠纷难以处理。

  近日,《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在四川攀枝花市仁和区采访时了解到,该市骏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马家屋基煤矿就是因“股权”纠纷生产被迫停止,近200名工人从去年11月初“放假”至今。

  2008年12月15日,记者来到攀枝花市仁和区太平乡马家屋基煤矿,在现场记者看到,整个煤矿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全部停止,煤矿的唯一运煤通道被一大堆煤矸石和一辆皮卡车堵了起来。

  申取矿权轻信“潜规则”

  骏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罗朝良告诉本报记者,我们矿井是一个合法企业,在全省进行矿业秩序整顿资源整合之时,因为轻信托人办理的“潜规则”,导致受骗上当。记者在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做出的(2008)攀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中看到,原告骏鑫公司诉称:2006年春节后,被告(柴某)在攀枝花市仁和区主动找到原告股东罗朝良商谈合伙事宜,自称其有关系将原告的马家屋基煤矿原有的开采范围扩大,可办理新增煤炭资源的开采手续,双方于2006年3月17日签订了《合伙协议》,同年10月26日又签订了《合伙协议补充说明》,该协议约定:被告不参与经营、不出资,在原告处享有总资产的30%股权,每年分保底利润300万元,余下部分按实际利润进行再分配。同时约定,若新增资源不合法,此次转股给被告的股权不成立,被告无条件退还原告。由于该协议内容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约定的合伙条件根本无法实现。2006年11月至2007年2月,被告以“跑关系”支付招待费为名,先后花掉原告资金12.5万余元。

  罗朝良还告诉记者,2008年11月3日,被告方以“股东”身份进驻矿区,导致该矿生产经营行为全部中断。

  而被告柴某辨称:被告未收到12.5万元招待费用,其出具《收条》仅为公司作账需要;被告已为原告扩增了煤炭资源。

  攀枝花市政府罗秘书长告诉记者,这个问题去年我们已经处理了。当时政府的意见是,有纠纷通过司法途径处理,不能干涉煤矿正常生产,去年我们出动警力把他们强制带离,维护了煤矿正常的生产秩序。

  仁和区政法委周书记和煤炭管理局有关领导向记者表示,这个事是“股权纠纷”,他们代表区委区政府做了大量调解工作。现在基本是“相安无事”,等法院结果出来,我们会依法处理的。

  法院认定协议无效

  2008年12月19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08)攀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勘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该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原、被告双方2006年3月17日签订的《合伙协议》内容约定分配的不是公司税后利润,而是对资源的利益分配,属于变相出让采矿权,违反禁止将采矿权非法转让的法律规定。因此,认定《合伙协议》无效。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北京市长歌律师事务所主任任跃进律师,任律师告诉记者,企业贪图便宜,想通过“投机”的方式来扩充资源,为纠纷的发生埋下了伏笔。我国《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勘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这是唯一合法取得矿产资源有关权益的方式,攀枝花市骏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个资源开采企业应该是知道的,可是却不能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经营,拟想通过出让股权的方式来取得矿产资源的开采权,是不可能的,退一步讲就是取得了,那也是违法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另外,被告方如果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其他股东侵害了,应该通过公权也就是政府(政法)部门来解决,而不应通过以私权救济的方式来处理,我们也看到了,本案已经在法院处理之中了,如果认为确需要该企业停止生产来保存原状,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进行诉讼保全,合法地停止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对于事件的发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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