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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就业困难者享社保补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31日 18:07  人民网—江南时报

  江苏出台创业带动就业政策

  昨日,江苏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向媒体介绍,江苏将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实现新增23万劳动者创业并带动社会就业160万人的目标。

  根据计划,江苏2009年实现新增5万人创业,带动30万人就业;2010年实现新增8万人创业,带动50万人就业;2011年实现新增10万人创业,带动80万人就业。同时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力争到2011年,全省所有省辖市城市基本达到国家创业型城市规定的标准,并推动建设创业培训、见习、孵化基地。

  江苏同时着力于完善就业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一是降低创业门槛。本省城乡劳动者申请个体工商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登记,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3万元即可登记;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对工商登记时非主要条件欠缺、同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完善相关事项的初次创业者,工商部门给予指导,并提供便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经合法批准的公共用地可作为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

  二是减免相关税费。本省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技)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合法从事小商小贩等个体经营的自我雇佣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

  三是实行社保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省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对吸纳本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可按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本省享受城乡低保待遇人员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正常营业、收入基本稳定的,且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可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此外,为形成激励机制,江苏省还将进一步强化资金支持。从2009年起,3年内全省每年组织实施10万人次创业培训,健全创业服务机构,广泛征集发布创业项目。

  通讯员 苏振新 记者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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