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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全文定于2008年12月30日至2009年1月8日,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www.shfg.gov.cn)、“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公示。
为方便市民具体了解《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有关政策,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将就市民关心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方式、户型标准、室内装修、价格管理、准入条件、供应标准、申请审核、轮候选房、上市转让,以及物业管理等问题进行解答,并于12月31日在上述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刊登。
热忱欢迎广大市民在《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和填写调查问卷的方式发表意见和建议。其中,调查问卷反馈,请登录“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或者“东方网”相应专栏填写;也可以在《新民晚报》相应专栏进行填写,再通过信函、传真方式反馈。信函反馈,请将书面意见或者调查问卷寄至“上海市北京西路99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信访办(邮编:20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传真反馈,请将书面意见或者调查问卷发至63193570、63193105、63192851、63192642或63192470。电子邮件反馈,请将书面意见发至jsf@shfdz.gov.cn。市民调查问卷将于2008年12月31日在上述网站和《新民晚报》刊登。
市政府自2007年10月起,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了《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制订工作。《试行办法》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市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45号)制订,拟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据介绍,《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分七章、四十六条;主要通过建设、供应、管理和退出等四个机制,规范经济适用住房运作。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制订依据、适用范围、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其中,市政府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制订、资源调配、规划和计划编制等管理工作,并设立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等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和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市房管局、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分别设立住房保障机构,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要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和计划编制与审批程序;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从规划选址、土地供应、项目认定到建设项目协议书签订等建设流程;建设方式、建设主体、税费优惠和价格监督管理等建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