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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民住宅占用耕地征税减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9日 14:11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记者薛辉

  本报讯 昨日,省政府印发《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全面修订了全省执行20多年的老政策,明确了农村居民自建住宅而占用耕地该如何征税的问题。我省将按照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耕地占用税收取标准,其中福州市不同县市区将分别按照35元/平方米、30元/平方米和25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农民在户口所在地自建住宅占用耕地的,将按具体标准减半征收。

  税额标准因地而异

  在新《办法》中,征税标准从以往的“全省统一”改为根据各地的发展和经济实际而异。

  《办法》明确,福州、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县、平潭县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35元;罗源县、闽侯县、永泰县的标准为每平方米30元;闽清县执行的标准为每平方米25元。

  另外,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具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占用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的,具体税额将在上述标准上提高50%。

  农民住宅占地可减半征税

  省政府本次出台的《办法》还对诸如农民自建房占用耕地、各类免征税范围等做了界定。

  按照《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办法》规定,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部分特殊人群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例如,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部分基础设施用地不再免税

  根据新实施的《办法》,铁路线路、公路线路等部分基础设施建设占地不再免税。

  以往的税收政策中,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航道等基础交通设施建设占地,有的免税,有的执行规定的低档税额,有的按所在地适用税额征税。同为基础交通设施建设占地,税收负担不同。

  考虑到既要统一税收政策,又要尽量减轻对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影响,《办法》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不过,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学校占用耕地、幼儿园占用耕地、养老服务机构占用耕地、医疗服务机构占用耕地、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等情况免征耕地占用税。

  □相关新闻

  厦门征地拆迁出新规

  N本报记者陈挺本报讯政府征地拆迁,到底什么样的人才能算被拆迁人口,从而获得相应的补偿?记者昨日从厦门市长专线上获悉,厦门日前对此有了新规定:那就是拆迁人口必须拥有在册户口,且符合认定条件。此外,大中专毕业生毕业三年内回迁,同样可以被认定为拆迁人口。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吕庆端昨日在接听市长专线时透露,拆迁人口认定的核心政策是,纳入安置人口的,为拆迁期限内(含延长期限)在册户口且符合拆迁人口认定条件的人员。

  吕庆端还表示,属于本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日制大中专生毕业后三年内,户口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或因婚嫁迁入本地,且符合厦门关于被拆迁户人口认定条件的,也可计入被拆迁户人口。新政策从今年10月7日开始公布施行,此前拆迁安置完毕的项目不适用于新政策。

  据悉,此前厦门对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的人口的认定以调查为准,民众对标准曾产生不同理解,不好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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