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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粮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4日 13:45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本报讯 (记者 熊德壮)《成都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日前公布施行。《办法》规定,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的轮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根据《办法》,购入市级储备粮油,由市粮食局采取招标方式或者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购入的粮食应当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购入的食用油应当是国家标准四级以上的新油。

  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储存年限为:稻谷2至3年,小麦3至4年,食用油2至3年。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的轮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轮换出库,由各承储单位根据储备粮油的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等情况,于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的轮换计划报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进行审核后下达轮换计划,并抄报市重要商品供应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承储单位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由市粮食局取消其承储资格;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名词解释

  市级储备粮油,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控市场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保障供应的粮食和食用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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