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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息范围: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以及农业、林业恢复生产和重建
贴息期限:2008年5月12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据新华社电记者8日从财政部获悉,为支持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已于日前正式印发,中央财政对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贷款实施的贴息政策将持续至2011年12月31日。
该办法指出,贴息范围主要包括汶川地震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以及农业、林业恢复生产和重建贷款等。贴息期限为2008年5月12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发放的恢复重建贷款,贷款期限不长于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贷款期限长于3年的,按3年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从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中安排。贴息办法还规定了办理贴息的程序和方式,有关部门和借款人职责、监督管理方式、违规处罚措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