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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芳
8月28日,深圳市民杨靓上网查看法院执行信息时发现,去年已经与自己打了两场官司的对方房主,在还未执行法院判决结果的情况下,再次将自己起诉到了法院。
去年4月,深圳房价高企之时,杨靓夫妻商量买了一套房子。没想到的是,房价经历了过山车似的攀高和回落。现在的他们,不仅没有拿到房子,欠下了债务,还陷在因为房价乱弹引发的官司中无法自拔。
房价攀高
卖家拒卖房产
2007年4月1日,几经比较和查看,杨靓相中一套二手房,想买来做结婚新房。与杨靓签下协议的时候,房主谭某一边签字一边告诉他们,现在房价还在涨,过几个月要是转手卖,肯定能卖出去。
那是房价疯涨的2007年4月,这套位于深圳关外的房子也卖到了每平方米9100元。因为楼房使用年限还没有超过五年,格局、环境都在同类小区中属于上乘。从那时开始,房价几乎每天都在变,一个劲儿地往上涨。据介绍,到8月份,房子就涨到了每平方米1.6万元。
那年4月11日,杨靓向银行申请了按揭贷款。5月,购房手续还没办完,谭某以中介没有按合同约定的50天赎楼为由,不肯配合中介去办剩下的一些赎楼过户等手续。后来,他干脆在银行撤消了委托公证书(即中止了中介在银行给他办理赎楼的权利)。
面对仍然上涨的房价,杨靓和谭某交涉。谭说,这房不卖了,收多少订金就退回多少钱。深圳购房合同中有一条,一旦签订协议,如果毁约,则毁约方将支付对方巨额赔偿金。他们双方约定,如毁约赔偿违约金20万元。
对于合同约定的补偿,谭表示“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吧”,却不肯履行合同。卖家既不肯按合同卖房,也不肯按照合同中的约定进行违约赔偿。无奈之下,杨靓在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卖房者,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将卖方楼盘查封。
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杨靓依据购房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支付订金、违约金,对方则提出违约的责任不在被告,而在于第三人深圳创辉租售公司怠于履行合同,最终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当时谭某的房产处于抵押状态,应该在50日内办完赎楼手续,因为第三人怠慢工作,导致原告无法按照合同约定顺利办理。
法庭查明,因为赎楼行为应由被告有义务地承担,因此合同未履行的责任也应由卖方承担。法院判决,应由被告向原告返还订金和支付违约金。
房价走低
卖家把买家告上法庭
房价从2007年年底到2008年一路走低。曾经高达每平方米1.6万元的房产,今年8月又掉回了原价9000元。2007年11月,谭某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8年7月22日,法院二审判决:卖家仅仅退还杨小姐购房订金,不需另外赔偿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