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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银监局:贷款期限设置与借款人经营周期匹配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9日 14:56  新华

  新华网济南7月29日电(记者邓卫华)山东银监局日前对辖区内农信社支持“三农”的调查显示,由于部分信贷人员未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来确定贷款期限,不仅对借款人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严重时还可能形成信贷风险。

  山东一名农户因购买挖掘机向农信社申请贷款20万元,挖掘机价值5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11.934%,贷款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合计本息22.3868万元。银监部门分析认为,一般情况下,挖掘机一年内能够正常工作的时间为6个月至8个月,年净收入应在10万元以内,凭借这一收入状况,这名农户贷款到期后很难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银监部门建议,信用社应根据借款人实际还款能力和生产经营周期,科学、合理地设定贷款期限。以这名农户贷款为例,最好将这笔贷款期限定为3年;与之相匹配,最好同时制订分期还款计划,让借款人每年偿还部分贷款本金和利息,防止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因资金不足而形成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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