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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销售电价今起提高3.21分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1日 23:11 钱江晚报

  居民生活用电不调价

  -本报记者 董碧辉 本报通讯员 吴 佳

  本报讯 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国家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将全国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省级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5分钱。本次电价调整主要是为缓解煤价上涨引起的电价矛盾,筹措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落实燃煤机组脱硫项目扶持政策,适当补偿冰雪灾害造成的电网损失。记者从省物价局了解到,国家发改委考虑我省煤价上涨情况和受冰雪灾害影响严重等因素,昨日下发了调整我省电网销售电价的文件,全省销售电价平均提高3.21分钱,其中居民生活用电、中小化肥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保持不变,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非工业用电价格平均将提高约3.9分钱。

  本次电价调整同时还对我省销售电价进行适当改革。一是实行工商用电同价,将目前电价分类表中商业电价与普通工业电价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电价,并全部实行分时电价。考虑到目前我省商业用户及部分普通工业用户还未安装分时电表,因此工商业用电同价分两个阶段进行:1-10千伏及以上的商业用户和普通工业用户(未装分时表部分)于2008年底前完成换表,并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中的六时段分时电价;不满1千伏的用户于2009年7月1日前完成换表并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中的六时段分时电价。过渡期间,仍按现行分类电价执行。二是进一步拉大分时峰谷电价差。为提高电能使用效率,节约社会资源,进一步拉大分时峰谷电价差价,运用价格杠杆鼓励少用峰电、多用谷电,起到削峰填谷作用。同时在大工业电价中,适当提高基本电价在电价总水平中的比重,以鼓励节约用电、合理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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