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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不得经营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4日 14:30 深圳商报

  【本报讯】(记者 赵鸿飞)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昨天下发了《关于自查经营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经营单位紧急开展自查行动。

  《通知》说,为加强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请全市各美容美发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商场超市和化妆品专卖店(柜)立即开展自查是否存在以下非法经营行为:(1)经营未经批准进口的化妆品;(2)经营未经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3)经营涉药宣传的化妆品。据介绍,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全市各经营单位自查,并及时纠正各种不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如发现上述产品立即下架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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