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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经适房将实行最高限价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4日 13:12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集中新建,也可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

  □由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销售

  (记者 李凌翌) 2008年,全省将新建2万套、100万平方米廉租住房,全省新增4万户住房租赁补贴;面向社会发售经济适用住房1万套、60万平方米。记者昨日获悉,根据日前我省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经济适用房将实行住房最高限价。

  经适房供应对象

  《意见》指出,对已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低收入家庭,原则上不再审批购买经济适用房。其中,现住房水平仍低于当地规定住房困难标准的,可按规定申请购买,但原购住房应腾退或由政府按合同约定回购。除此之外,对于已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家庭又购买商品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而对于腾退和回购的住房,《意见》中规定,这些也将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经适房实行有限产权

  据了解,2008年我省要确保所有县城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实现全省城市低保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基本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部分解决。

  而对于经适房建设管理,《意见》规定,经适房可以集中新建,也可以在商品房小区中配套建设。《意见》中还明确了各地要建立严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才能转让,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经适房实行最高限价

  《意见》规定,设区城市中心城区,甘孜、阿坝、凉山州府所在县(市)、27个扩权县(市)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由市(州)、扩权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拟定,具体项目的销售价格,由各地在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审批的限价幅度内确定。

  除此之外,《意见》中还明确提出,由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销售,不能有利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不得超过3%。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集中新建,也可以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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