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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采取4项措施规范私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0日 18:1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10日电 (记者 岳瑞芳) 北京市地税局副局长苏文权10日表示,由于私人出租房屋涉及面广、涉及税种多、隐蔽性大,为了强化征管,更好地方便纳税人履行义务,北京地税部门采取了4项措施: 一是充分利用现已形成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社会综合管理的运行机制;二是委托街道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款;三是建立个人出租房屋委托代征单位定期巡查制度;四是加强个人出租房屋和委托单位业务的指导和培训。 苏文权透露,日前北京市地税局还与公安部门、街道办、居委会经过沟通和协商,建立了税源信息传递机制,特别是通过外来人口管理部门,掌握外地人员的承租房屋的情况,进而掌握了居民出租房屋的情况。 根据税法规定,无论是营业税还是房产税的法定纳税人都是取得房租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这个意义上说,“房屋租赁税”是由房东缴纳。 但由于房屋承租人同时又是租赁关系中的直接负税人,承租人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对方(房东)提供合法票据以支付房屋租金。因此很多情况下,“房屋租赁税”的缴纳和最后负担由租赁双方共同协商。 目前,北京市地税局对个人出租房屋综合征收租赁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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