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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不履行调价备案可罚1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5日 13:50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谭亦芳 实习生/邓文燕 孙思 通讯员/蓝岚)昨日,广州市物价局召集好又多等16家调价备案企业召开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提醒会。物价部门重申,调价备案企业除一次调高价格超过4%必须按时备案外,要特别注意10天、30天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分别超过6%、10%的情况并及时备案。商品调价幅度超过规定而不履行调价备案的企业,将受到最高100万元的罚款处罚。

  据介绍,广州市从1月24日起,对16家企业的部分重要商品价格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从实施一个多月的情况来看,全市16家调价备案企业大部分都能积极配合贯彻执行政府实施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邱亿通副局长在会上重申,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调价备案企业要严格履行调价备案程序,除一次调高价格超过4%必须按时备案外,要特别注意10天、30天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分别超过6%、10%的情况并及时备案。同时,调价备案商品同一连锁企业的同一个品种在不同店铺的销售价格应该一致。

  邱亿通还强调,申请提价的商品单位提价额不得高于单位成本增加额,把价格上涨控制在合理的幅度内。他表示,物价部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不是干预企业自主定价权,而是干预不合理的提价。如确实由于成本上涨需提价并履行调价备案手续,物价部门不会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如果提价幅度超过成本涨幅,物价部门将通过成本监审界定不合理的涨价因素,并提出干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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