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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福安裁员最新补贴方案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3日 10:05 南方都市报

  不少员工表示不满,律师认为新方案合理合法

  福安裁人追踪

  本报讯 因成本增加、订单减少,东莞纳税大户福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日前进行大规模裁员,涉及人数达3310人(本报3月1日曾作报道)。

  记者昨日获悉,日前,福安厂对被裁员工的赔偿标准进行重新调整。

  员工代表跟厂方谈判

  在2月29日的采访中,记者曾见到一份由福安公司发给被裁员工的《一次性特别经济补偿通知》上看到,关于对被裁人员的具体补偿标准是,进厂日期在2002年4月2日至2005年4月4日之间的,按月平均工资标准补助1.5个月工资;在2000年4月2日至2002年4月1日间进厂的,补助2.5个月工资;在1998年4月2日至2000年4月1日间进厂的,补助3.5个月工资。

  工作满4年不到10年的员工,对福安厂的补偿标准最为不满。而对于工作满10年的员工,福安厂将以月平均工资乘工作年限进行赔偿,员工对此并未表示异议。

  前天上午,福安被裁员工推选出3名代表与厂方就赔偿问题进行谈判,3名员工代表来自工程部,其中一位是部门主管。

  新方案提高补偿标准

  昨天晚上8时许,长安政府将福安厂的最新补偿补贴方案传真至记者处。记者发现,新标准将所有被裁人员分为两个标准进行补偿补贴,一是合同未到期人员,包括工作1到3年以及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指工作10年以上),按工作一年补偿1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补偿。二是指合同已到期员工,这部分主要由工作4到9年的员工组成,福安厂的补偿补贴标准是,补偿0.5个月的工资,另发放3月份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此外,对这一部分员工提供一次性的额外补助,按工作年限进行,每工作一年补发半个月工资。

  律师认为新方案合法合理

  但这一方案仍遭到不少员工不满。在该厂工作了7年的周先生表示,他将不会在补偿书上签字,而继续保留向劳动部门申诉的权利。而部分工作4到5年的员工则称,会尽快签字,拿了钱回家或者另寻新的工作。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一资深律师认为,对于合同未到期的员工的补偿,按每工作一年补一个月工资,是《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标准。而对于合同已到期的员工的补偿,厂方只需补偿半个月工资即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一定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因此不一定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对于合同到期的员工,厂方按每工作一年补半个月的工资额外地补贴给员工,已超出法律规定范围之外。因此,该律师认为,福安厂调整后的补偿标准完全合理合法。

  统筹:本报记者 许愿坚

  采写:本报记者 李平 韩成良 刘定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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